试用期无任何证据以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工作为借口开除

试用期无任何证据以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工作为借口开除证据补充:劳动合同一份

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此时还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需要)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承担该项法律事实的举证责任)

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负有举证义务,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劳动者有上述事实存在,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两倍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即使用人单位能够完成上述事实的整个举证责任,仍须要符合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要求:1、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法律并未规定一定得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3、用人单位需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劳动者,同时向劳动者出具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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