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雇劳动者是否存在风险?该如何化解?

如题所述

试用期解除一般没有风险。出个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明确告知其不胜任工作的理由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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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07
  试用期员工不胜任工作当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
  试用期是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一)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录用员工,应当有年龄、学历、身体、工作能力等方面要求,且应在录用时明确告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按照岗位要求评价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定期考核,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当属不符合录用条件。但用人单位对不能胜任工作,应当有证据证明。
第2个回答  2011-06-20
【试用期 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过失解除)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劳动者患病)、第二项(劳动者不胜任)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3个回答  2011-06-20
公司应当有一个恰当的评价制度存在去判断“不胜任工作”的合理性。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1-06-24
有没签合同没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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