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月的使用期已满,并过了一个月后,公司说要我写转正申请,但是因为我准备要辞职,就没有写。试用期满后的那一个月的工资是按正式员工发的。但是现在第四个月财务主管说因为没有写转正申请,所以上一个月的工资应该还是实习工资,而上一个月多发的工资将在这个月的工资中扣掉。请问公司的做法合理吗?我现在是正式员工还是属于试用期?
“试用期已满,但是未写转正申请”算是正式员工。试用期已满工资应该按正式员工的标准发。
“因为没有写转正申请,所以上一个月的工资应该还是实习工资,而上一个月多发的工资将在这个月的工资中扣掉。”未经双方协商延长试用期属违法行为,公司的做法不合理。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已满的,算作正式员工。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其实这里有一个漏洞,那就是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都可以算是试用期,在试用期内,被雇佣人想走就走,想留就留,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被雇佣人的工资。(走的时候就需要发工资)
与用人单位已经签定了劳动合同的,如被雇佣人需要辞职,需要被雇佣人提出书面申请,且不需要经得用人单位的同意,(也就是说只要你提交了申请一个月后就可以直接走)提出书面申请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
一个月后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支付被雇佣人的工资。
如果碰到赖皮的用人单位,别的空话也不需要说,直接上劳动局,这个时候一定要咬住钱一分都不能少,如果用人单位还是拖欠的话,那就直接劳动仲裁。
扩展资料: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工资待遇的法定最低标准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按约定执行。
在德国,对于试用期工资待遇问题,首先看劳资双方有没有约定,再看工资协定中有没有相应规定。如果既没有约定,工资协定中也没有相应规定,试用期工资待遇应和正式工的工资待遇一致。
(二)约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试用期间劳动者提供的价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当然地认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就是最低标准,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这样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单位的利益驱动,为使用廉价劳动力提供便利而滥用试用期。
同工同酬原则还体现在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而逃避。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本条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1、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2、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这就存在着按哪一个标准执行的问题,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条文里两者相比取其高。
(四)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