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3号合同到期,2008年10月28日公司又与我续签到2009年11月13日一年的合同,如果现在公司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裁员),新的合同生不生效,怎么赔偿。
公司不续签不用提前书面通知,如果在合同期内裁员的,新合同是生效的,按照经济补偿标准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扩展资料
裁员经济补偿案例:
34岁的小刘面临着即将被公司裁员的困境,但是他不知该向谁咨询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保证。
记者接到报料称,名幸电子(广州南沙)有限公司因效益不佳,准备一次性裁员30余名。
公司表示,根据新劳动法规定,将对被裁员工2008年1月1日后的工龄进行经济补偿,而2008年之前的工龄则不再进行补偿。被裁员工对此表示不满和抗议。
小刘告诉记者,自己来到这个公司工作已经6年了,“但是人事部门告诉我,只能经济补偿我2008年以后的工龄,一年工龄可以补一个月的工资,一共补4个月工资。”小刘说,合同到期的,公司不再续签;而合同没有到期的,“公司也要把他们裁掉,而且没有提前通知”。
王女士对此表示感同身受。2004年,她来到公司上班,合同是每两年续签一次,但是公司补偿只补4个月的工资,她表示感到不能理解,“单位又没有一次性买断我的工龄,为什么不补给我之前4年的钱?”除此之外,王女士对于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他们要裁员也表示不满。
广州市劳动仲裁部门针对此事表示,如果是公司合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不管是2008年之前还是之后,都应该根据员工的实际入职年限,按每年补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补偿。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公司亏损要裁员 补偿最多补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