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辞职的,有什么样的补偿?

我是2010年5月12号进入公司,就任人事行政一职,过了一个月的试用期后,我转正为公司的正式员工,至今,我发现公司没有想跟我签订劳动合同、买社保的举动,他们只是说半年后再买社保,劳动法是规定半年才买社保的嘛?我越做越没有安全感,现在的工资也只有1500/月,本来是每个月25号发放工资的,但是至今我还没有收到工资,每个月到这个时候都会拖工资,我们是以现金形式发工资的,所以我找不到相关拖工资的证据,但是现在我真的没有信心再做下去,我想辞职,理由就是公司不跟我签订劳动合同,拖工资,请问我理由充分嘛?我能得到什么的补偿,请有心人士给我详细的答复,谢谢~~
那我可以直接离职嘛?我的具体赔偿额和工资是多小呢?

  半年以后买社保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公司拖欠工资属于违法行为,不签合同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你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半个月工资,双倍工资将近两个月工资,单位应该支付拖欠的工资,单位应该买保险

  由于单位严重违法,你可以随时离职

  劳动仲裁解决此事!完全可以胜诉。随时可以申请的

  1、单位严重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应该签订劳动合同

  2、因为单位的违法行为,你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补交保险等

  3、属于劳动纠纷,应该尽快去提出劳动仲裁,你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可以随时离职。单位没有权利扣押任何工资

  4、搜集一些证据能够证明你与这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比如工作牌、工资卡、考勤记录等任何一个。

  法律依据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8-03
劳动合同问题:劳动法规定,在使用期后,如公司在一个月内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超过一个月的时间后的劳动时间,员工可向公司申请双倍工资,你2010年5月12日进公司,试用期1个月,签订合同1个月,到7月12日如果你们公司还没有跟你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到现在也就是22天的时间就可以拿到双倍工资了!当然,你们公司做事那么不靠谱,就肯定不会给你这个钱,你需要收集你在这段时间内的劳动事实证明,比如有你们上级领导签字的考勤记录(你自己也是搞人事的,别跟我说这个你弄不到)或者证明人。社会保险就是在试用期内也是要买的,一样可以出示你在进入公司以后的劳动事实证明到劳动局提出赔偿要求。个人认为你可以再等等,毕竟像你们这么二的公司很少,敢这么明目张胆的违反劳动法,双倍工资时可遇不可求的东西,能多拿几天是几天~
工资问题:不知道你们公司的薪酬制度是什么样的,有的公司的发当月工资,但现在大多数企业是会延后一个月发放工资,也就是说你7月份拿的是你6月份的工资。拖欠工资超过1个月的,需向员工支付工资利息,如果你们公司是延迟一个月的工资制度,那么你就可以要求你们公司支付8月1日至3日的工资利息,不过那没几个钱~要了也没意思~
辞职问题:辞职没那么多事,你不想干,打辞职报告走人就是了~没有什么培训附加协议,不需要赔偿公司任何费用。
第2个回答  2010-08-03
理由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据此,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你可以直接向公司提出。同时你说你已经转正,你应该有证明证明你转正的事实,如果有事实进行证明,那么就不用急着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14条,你可以在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后,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此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于社会保险的问题,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并做合同备案的同时,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除非全日制工作等灵活就业方式外,全日制工作机制下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无论是注册的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如果没签合同也没缴纳社保,应当按照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办理;已签订劳动合同但未做备案而未参加社保的,视为无效合同,也就是合同无效。如果因为未缴纳社保(在已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确实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补缴社保和给予补偿。 关于补偿问题:你可以随时提出辞职,并要求补偿上班期间的工资(工资的标准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7条和第82条)、社保金(具体几险几金涉及到地方的标准,请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咨询)等。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2
  如果超过一个月公司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员工可以随时要求离职,不用提前递交辞职报告,不签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在先,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补偿金。
  未签订劳动合同,其经济赔偿事宜如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劳动合同的,不需要因此支付补偿,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期限。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从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资。
  自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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