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样。
实习期,是指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完成理论与实践学业。学生实习期间,虽身处实习单位,但目的是把课堂所学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增强实际运用能力,属课堂教学的延伸,其身份仍然是学生,仍为学校所管理,是在执行学校的安排。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同一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3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不可以与劳动者既约定实习期,又约定试用期。同时约定实习期和试用期的,应当都视为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的,试用期不成立,按照正式期计算。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在已经支付试用期工资基础上,按正式期工资标准另行支付赔偿金。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扩展资料:
据中国之声《全球华语广播网》报道,最近,一项职场调查显示,超过四成的毕业生在就业中遭遇了“超长”试用期,甚至在一些一年以下的劳动合同当中,有的实际试用期超过了6个月。
在“转正”的压力下,这部分人就只能一边拿着低得多的试用期工资,另一边还得更加卖力地干活,一切都是为了谋个“好”的未来。
据了解,打这种“廉价劳动力”的主意的单位,民营企业占了不小的比例。而大部分人都是选择通过“忍气吞声”来期待企业的“良心发现”。
日本:延长试用期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在国外,这种“超长试用”的现象普遍吗?被“超长试用”的员工又是怎么应对的呢?我们先来看日本。
《全球华语广播网》日本特约观察员黄学清:对于试用期的长短,日本的劳动基准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在3个月或6个月,最长也就是1年。
而公务员的试用期规定为6个月以上,公立的学校、幼儿园的老师的试用期需要1年的时间。在日本找工作的经验之谈里会告诫人们不要选择试用期太长的公司,如果要延长试用期必须征得本人的同意。
和不断延长试用期相比,在日本,更多的是在试用期结束后不被正式录用。黄学清介绍说,日本有专门的法律制约这样的雇主。
黄学清:和不断延长试用期相比,在日本遇到的更多的会是在试用期结束时不被正式录用。遇到这种情况,倒是有明确的法规制约雇主。
法律规定,只要工作了14个工作日以上就要按照解雇的程序办理,比如必须在解雇前30天通知本人,要支付30天以上的工资等等。如果没有理由而仅仅是因为试用期结束了就解雇员工,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
从一些诉讼案例中可以看到这样一些原因可以作为不被录用的理由:出勤率不足90%、三次以上旷工、工作态度恶劣、受到批评仍不改正、简历不真实等等。
因为试用期也是教育和指导员工的时期,即使出现了上述情况,突然就解雇员工也是不可以的。在日本,人们虽然法制观念比较强,但也有些雇主不遵守法规,所以遇到在试用期被解雇等情况时,员工也要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德国:试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在德国工作的文木透露,德国规定的试用期限是不得超过6个月,她并没有听说过“超长试用”的情况。
文木:德国法律规定,试用期最多是6个月。原来没有这个规定的时候,可能有的公司就会把这个试用期延长到一年,后来有了这个明文规定之后,所有的公司都按照6个月的时间来设定。很多原来是3个月的试用期,现在也延长到6个月了。
而6个月之后公司不能再延长试用期,首先,德国的法律不允许;其次,如果这个公司比较大的话,它会有一个工会,就是德国公司如果要是员工十个人以上必须组成工会,这种情况下,员工就可以去找工会去投诉,所以在德国几乎不会出现6个月以上之后老板还要延长试用期的情况。
在德国,试用期的工资并不比正式员工差多少,只是待遇略有不同。有意思的是,试用期过后,因为经济不景气,正式合同的期限往往大大缩水,于是,“一年期劳动合同”开始大行其道。
文木:时间非常短,比如说我以前有个朋友住在柏林的,他在科隆找了一份工作,但是他合同就是一年的。结果他试用期试半年,又在公司呆了一年之后,老板说我们这个项目停了,我就不需要你了。这个朋友很郁闷,只好重新找工作。
澳大利亚:试用期需支付养老金等
在澳大利亚,政府对试用期的规定。
《全球华语广播网》澳大利亚特约观察员胡方:澳大利亚的专业工作通常会有3个月到半年的试用期,在试用期期间,公司同样需要支付员工养老金,预交个人所得税以及满足澳大利亚最低的时薪要求,也就是限时一小时要求支付工资15.51元,大约等于100元人民币。
一般在试用合同和正式聘用合同上,薪酬变化并不是特别大,区别往往只是增加了年假、病假等正式的员工福利,以及将合同期限拉长为一年或者一年以上。
不过,在澳洲,并非所有的单位都严格遵守这样的规定,以新移民为主的单位是破坏规则的“重灾区”。
胡方:例如亚洲餐馆、亚洲超市或者是进出口贸易公司等,因为这样的公司老板往往会招收刚刚毕业的国际留学生,并且和他们签定免费的试用合同。其实这样的合同完全可以去公平交易处进行投诉,但是由于国际留学生并不熟悉澳大利亚的法律,所以往往会吃亏忍让。
比较有趣的一个现象是,有一些单位会逆向思维,对临时工或者试用工反而提供比正式长期的员工更高的时薪,因为这些公司认为,临时工或者试用工没有年假、病假等员工福利,而所付出的劳动和正式劳工是一样多的,所以理应获得更多的报酬。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超四成毕业生遭“超长”试用期 忍气吞声不可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不一样。1、实习期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其目的是为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和更好地学习理解科学文化知识。只涉及在校学生。所以实习期内与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拿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不违反法律规定。实习期是针对在校学生的。2、试用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了进行相互了解、考察和选择而在合同中所约定的一定的期限。①试用期条款是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并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②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③在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合同双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④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合同当事人可以单方面随时解除合同。对用人单位而言,只要证实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可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方面而言,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没有任何限制条件,也无须提前通知企业。试用期合同当事人单方随时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
孙旭权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张烜墚
资深刑事律师
张丽珍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陈林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陈绍熙
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杨鹏淋
资深劳动纠纷律师
查
看
更
多
不一样。
实习期,是指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完成理论与实践学业。学生实习期间,虽身处实习单位,但目的是把课堂所学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增强实际运用能力,属课堂教学的延伸,其身份仍然是学生,仍为学校所管理,是在执行学校的安排。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同一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3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不可以与劳动者既约定实习期,又约定试用期。同时约定实习期和试用期的,应当都视为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的,试用期不成立,按照正式期计算。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在已经支付试用期工资基础上,按正式期工资标准另行支付赔偿金。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扩展资料:
据中国之声《全球华语广播网》报道,最近,一项职场调查显示,超过四成的毕业生在就业中遭遇了“超长”试用期,甚至在一些一年以下的劳动合同当中,有的实际试用期超过了6个月。
在“转正”的压力下,这部分人就只能一边拿着低得多的试用期工资,另一边还得更加卖力地干活,一切都是为了谋个“好”的未来。
据了解,打这种“廉价劳动力”的主意的单位,民营企业占了不小的比例。而大部分人都是选择通过“忍气吞声”来期待企业的“良心发现”。
日本:延长试用期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在国外,这种“超长试用”的现象普遍吗?被“超长试用”的员工又是怎么应对的呢?我们先来看日本。
《全球华语广播网》日本特约观察员黄学清:对于试用期的长短,日本的劳动基准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在3个月或6个月,最长也就是1年。
而公务员的试用期规定为6个月以上,公立的学校、幼儿园的老师的试用期需要1年的时间。在日本找工作的经验之谈里会告诫人们不要选择试用期太长的公司,如果要延长试用期必须征得本人的同意。
和不断延长试用期相比,在日本,更多的是在试用期结束后不被正式录用。黄学清介绍说,日本有专门的法律制约这样的雇主。
黄学清:和不断延长试用期相比,在日本遇到的更多的会是在试用期结束时不被正式录用。遇到这种情况,倒是有明确的法规制约雇主。
法律规定,只要工作了14个工作日以上就要按照解雇的程序办理,比如必须在解雇前30天通知本人,要支付30天以上的工资等等。如果没有理由而仅仅是因为试用期结束了就解雇员工,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
从一些诉讼案例中可以看到这样一些原因可以作为不被录用的理由:出勤率不足90%、三次以上旷工、工作态度恶劣、受到批评仍不改正、简历不真实等等。
因为试用期也是教育和指导员工的时期,即使出现了上述情况,突然就解雇员工也是不可以的。在日本,人们虽然法制观念比较强,但也有些雇主不遵守法规,所以遇到在试用期被解雇等情况时,员工也要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德国:试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在德国工作的文木透露,德国规定的试用期限是不得超过6个月,她并没有听说过“超长试用”的情况。
文木:德国法律规定,试用期最多是6个月。原来没有这个规定的时候,可能有的公司就会把这个试用期延长到一年,后来有了这个明文规定之后,所有的公司都按照6个月的时间来设定。很多原来是3个月的试用期,现在也延长到6个月了。
而6个月之后公司不能再延长试用期,首先,德国的法律不允许;其次,如果这个公司比较大的话,它会有一个工会,就是德国公司如果要是员工十个人以上必须组成工会,这种情况下,员工就可以去找工会去投诉,所以在德国几乎不会出现6个月以上之后老板还要延长试用期的情况。
在德国,试用期的工资并不比正式员工差多少,只是待遇略有不同。有意思的是,试用期过后,因为经济不景气,正式合同的期限往往大大缩水,于是,“一年期劳动合同”开始大行其道。
文木:时间非常短,比如说我以前有个朋友住在柏林的,他在科隆找了一份工作,但是他合同就是一年的。结果他试用期试半年,又在公司呆了一年之后,老板说我们这个项目停了,我就不需要你了。这个朋友很郁闷,只好重新找工作。
澳大利亚:试用期需支付养老金等
在澳大利亚,政府对试用期的规定。
《全球华语广播网》澳大利亚特约观察员胡方:澳大利亚的专业工作通常会有3个月到半年的试用期,在试用期期间,公司同样需要支付员工养老金,预交个人所得税以及满足澳大利亚最低的时薪要求,也就是限时一小时要求支付工资15.51元,大约等于100元人民币。
一般在试用合同和正式聘用合同上,薪酬变化并不是特别大,区别往往只是增加了年假、病假等正式的员工福利,以及将合同期限拉长为一年或者一年以上。
不过,在澳洲,并非所有的单位都严格遵守这样的规定,以新移民为主的单位是破坏规则的“重灾区”。
胡方:例如亚洲餐馆、亚洲超市或者是进出口贸易公司等,因为这样的公司老板往往会招收刚刚毕业的国际留学生,并且和他们签定免费的试用合同。其实这样的合同完全可以去公平交易处进行投诉,但是由于国际留学生并不熟悉澳大利亚的法律,所以往往会吃亏忍让。
比较有趣的一个现象是,有一些单位会逆向思维,对临时工或者试用工反而提供比正式长期的员工更高的时薪,因为这些公司认为,临时工或者试用工没有年假、病假等员工福利,而所付出的劳动和正式劳工是一样多的,所以理应获得更多的报酬。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超四成毕业生遭“超长”试用期 忍气吞声不可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