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 如何认定直接经济损失

如题所述

  您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知,该罪为结果犯,准确认定危害结果是分清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关键所在。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谓“重大损失”是指造成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致使权利人破产、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但是,实践中就如何理解、确认“直接经济损失”则缺乏明确的标准,导致办案过程中意见分歧颇多。笔者认为,在统一的计算标准出台以前,应依照下列方法认定:

  第一,准确测算应得直接收益,以此为基数计算出实际减损的直接收益数,并认定为直接经济损失额。因为所谓的直接损失,在经营活动中就表现为直接收益的减损。计算直接收益,应以实际已实现的平均收益值为依据。

  第二,准确测算商业秘密研发或购买、使用成本。在商业秘密因遭受侵犯而导致价值贬损前提下,这一成本即等同于权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准确测算商业秘密的保密成本,包括保护系统、安全设施配置及其他相关防范措施所花费的经费等,并将此作为直接经济损失。在商业秘密因遭受侵犯而必须加以修改、变更或加固时,所需支出部分也可作为直接损失认定。因为,被侵害对象的修复直接缘于侵犯行为本身,应当以直接经济损失看待。

  第四,在商业秘密使用人之外,因侵犯行为给商业秘密所有权人、其他权利共有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也应当记入“直接经济损失”。因为,行为人的侵犯行为所指的对象是商业秘密本身,所有因商业秘密受侵害而直接遭受损失的权利人,均应被认为是被害人,其损失自当记入直接经济损失额。实践中仅仅只计算报案人损失的做法是片面的。

  第五,因商业秘密被泄露,按合同约定,使用人应支付给所有权人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因其系侵犯行为直接带来的损失,故也应当计算为“直接经济损失”。

  第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人,因不法使用该商业秘密而获得的收益,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被看做是“直接经济损失”。这里所谓的特殊情况是指: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尚未经权利人实际使用;商业秘密在权利人使用时因其他原因而未能获得效益,甚至发生亏损;其他无法计算权利人的直接收益、无法计算权利人直接损失的情形等。

  另外需注意的是,以上种种方法不应机械地运用于同一案件中,以免造成对直接经济损失额的重复计算。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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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24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的处罚方式,一是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是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实践中,权利人还可依照合同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约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求制裁。此外,我国刑法第22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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