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政府购买服务门槛降低 须公开招标签合同》
民政部昨日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今后须公开招标,引入竞争,防止资源垄断;确定服务承接主体后,政府还要与之签订合同。
1、政府购买服务门槛降低
《意见》规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这意味着,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门槛”降低。今后,不仅仅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能够承接政府购买的服务;在工商注册,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草根”社会组织,也能突破“身份”限制,有资格独立竞争并承接政府购买的服务。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近50万个;但据专家估计,实际开展工作的社会组织,约以百万计。
2、买服务资金应纳入预算
《意见》介绍,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应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力度。
为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国办要求,各地首先应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发展的资金增加,各地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参考资料来源: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未签合同,如果后来双方签了,也就算了,等于双方把这一页揭过去了。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未签合同如果一直不签合同,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要求依法处罚,并赔偿投标方损失。
参考资料如下:
一、招标投标方面的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六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八一条规定“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
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同方面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三、处理逻辑
从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过程行为性质的规定来,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应属于要约邀清,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招标人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则属于承诺。
即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就相当于承诺已经生效,则招投标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也应已经成立并生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中标通知书即可以构成合同的完整内容,而签订书面合同仅是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而已。
四、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