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内签订合同,30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范围内必须签订合同。
3、合同订立后,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自己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中标项目。中标项目的转让,是指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倒手转让他人,使他人成为该中标项目实际上的完成者。中标项目的转让在实践中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使招标投标有名无实,对工程质量造成严重影响。从合同法律关系上讲,中标项目的转让属于擅自变更合同主体的违约行为。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的法律。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