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7-10-18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内未签订合同,可以视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按照上述条款追究责任。
参考资料: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采购大讲堂”和“政策法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