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用分期付款方式购房,一直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合同约定收房期限过了,虽经多次联系,但出卖方一直没有对我的收房要求作出正面回复。按照合同约定,逾期180天不交房买受方可解除合同。我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后,出卖方才说我当时还签了补充协议,上面有说明我必须先交齐所有款项才能办理收房手续,否则出卖方有权不交房。出卖方一直没有将补充协议提供给我,我合同上补充协议附件一栏是空白的,其他附件则张贴在合同附件页上并且有双方骑缝签字。在我要求下,出卖方才提供了补充协议的扫描件。在此情况下,我可以依合同坚持解除合同吗?同时签定的合同与补充协议有冲突,我签字了,证明我当时没认真看,应该对此负责。但出卖方让我签这样的合同,显然有主观恶意,是否也应该负一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