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20-12-10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厂名更换或被收购,并不能影响你们的劳动合同,你们的劳动合同连续计算,你不能以此事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你的劳动合同在新单位连续计算,同时应在新公司的劳动合同中表明原公司的工作年限,新公司要承认。
若公司不要你了,你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6
【法人 分立 合并 变更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起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05-21
若新公司承诺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变更名称及法人代表并不是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但如果新公司坚持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则你们有权拒签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4个回答 2012-05-19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这个跟子公司是否新成立无直接关联,所以不用担心新单位否定你的工龄问题,一般现实中很多企业的做法是,总公司给予员工相对应的经济补偿金,到子公司重新计算工龄。但如果不给予补偿,将来涉及到经济补偿金时,以前工龄正常计算,并由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