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主体变更,劳动合同换签的工龄补偿问题?

公司下周要进行劳动合同的换签,以前签署的主体是公司总部,去年我们所在的事业部独立出来成立子公司,现在劳动合同要从公司总部换签成子公司的,关于补偿问题,公司解释“在总部服务年限仍然有效,只是变为在子公司的服务年限”,可是在总部的合同下工作了十来年,而子公司去年才成立,这不是扯淡吗?因本人对劳动法不熟悉,请教各位达人,遇到这类劳动合同换签的事情,需要进行补偿吗?

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则工龄应该连续计算,这个法律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起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厂名更换或被收购,并不能影响你们的劳动合同,你们的劳动合同连续计算,你不能以此事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你的劳动合同在新单位连续计算,同时应在新公司的劳动合同中表明原公司的工作年限,新公司要承认。若公司不要你了,你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有关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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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20-12-10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厂名更换或被收购,并不能影响你们的劳动合同,你们的劳动合同连续计算,你不能以此事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你的劳动合同在新单位连续计算,同时应在新公司的劳动合同中表明原公司的工作年限,新公司要承认。
若公司不要你了,你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6
【法人 分立 合并 变更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起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05-21
若新公司承诺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变更名称及法人代表并不是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但如果新公司坚持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则你们有权拒签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4个回答  2012-05-19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这个跟子公司是否新成立无直接关联,所以不用担心新单位否定你的工龄问题,一般现实中很多企业的做法是,总公司给予员工相对应的经济补偿金,到子公司重新计算工龄。但如果不给予补偿,将来涉及到经济补偿金时,以前工龄正常计算,并由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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