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合同中注明:如果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就当赔偿公司损失,双方同意损失赔偿费最低按5000元的标准计付,赔偿费可从员工工资中扣除。对于合同中出现的这条赔偿责任,合法吗?如果签了合同,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公司,就必须要赔偿这笔损失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