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合同中注明:如果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就应当赔偿公司损失,这合法吗?

公司在合同中注明:如果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就当赔偿公司损失,双方同意损失赔偿费最低按5000元的标准计付,赔偿费可从员工工资中扣除。

对于合同中出现的这条赔偿责任,合法吗?如果签了合同,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公司,就必须要赔偿这笔损失了吗?

这个约定条款是合法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若是劳动者没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其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应当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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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0-04
如果这是劳动合同内的原文,就不合法,少了时间限制、虚拟赔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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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条说的是造成的损失,而非有什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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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2-10-05
1、不合法。
2、主动辞职的,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但是出现法定情形的,劳动者单方通知即可离职。
3、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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