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担任内帐会计,公司以因我未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报告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要求我付违约金,并且返还公司为我缴纳的保险费用,克扣我上月工资,这合理吗?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此条,公司称给按公司条例执行,这合法吗?谢谢各位~
我来回答:
不合理,也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可是没有规定若没有这么做会导致什么结果,你说的支付违约金、退换社保、克扣工资等,完全是无稽之谈,滑天下之大稽了;
若公司那么做了,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保障你的合法权益。
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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