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和强制执行多用于民间借贷中出借方为保障顺利收款而采取的措施。
委托即授权,初衷是为了使当事人在时间或地点不方便的情况下授权信任的人帮忙处理自己的相关事宜,但现在多被借贷公司收款和房屋中介避税而滥用。委托售房,简而言之,在你不到场的情况下,受托人可以凭委托书直接出售你的房屋并代收房款。其中的风险不言而喻:受托人在何种情况下出售房屋?售价是否合理?多余售房款如何要回?对于出借人而言,对方一旦逾期或者想提前收回借款,直接去房地局操作就行了,方便快捷且有利润空间可操作,此刻借款人完全是刀俎下的鱼肉。
强制执行公证,是在借款的时候在公证员面前就借款抵押合同进行公证,先小人后君子,提前约定逾期未还款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该证书一旦出具,可以避开法院的诉讼程序,直接向执行庭递交,强制执行抵押财产。在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过程中,出借方要提供已经全额支付借款且说明借款人违约未还款的事实,为了避免一方之言,公证机构在出具执行证书前也会向出借方或者担保人核实相关情况。就算出具执行证书,整个执行程序也是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拍卖变卖,一般不会出现以不合理的低价贱卖的情况。故强制执行公证既为出借方节省诉讼时间和金钱,也为借款方和担保方提供合理的保障。
目前来说,业内关于同时做两种公证存在不同的意见,一方认为只要是依当事人提出申请且将委托书中关于出售价格等相关问题予以完善,就能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双方既然办理了借款合同公证,就说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此时再办理售房委托公证,有流质条款之嫌疑,再者委托人的真实意思并不是想出售该房屋,该委托书并非真实意愿表示。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