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去年8月底与一家个体公司开始劳动关系,该公司于去年12月开始缴纳保险。今年7月底被该公司总经理辞退。由于公司是每月中旬结算工资,又赶上经理出差去外地,所以我今天刚拿到工资。并且公司扣了我8月份的保险钱。
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时,并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我申请劳动仲裁,我可以获得那些赔偿?
本人有每个月领取工资时的工资表,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补充:
第一,我是在公司负责一个门店管理的,因为与经理在有些问题存在争议,经理一怒之下说你别干了,我就没继续在那干。这个算不算是公司辞退我?
第二,您说应该补交去年9、10、11月及今年8月的社保,那么他在工资里面扣除我的保险钱,我是否应该向他要回来?
第三,双倍工资差额,这个差额是否就是基本工资?比如我现在基本工资是1260,然后有销售提成。这个差额应该怎么算?
第四,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这个金额是按照基本工资计算么?
非常感谢您。现在有些具体问题想咨询您。
第一,我是在公司负责一个门店管理的,因为与经理在有些问题存在争议,经理一怒之下说你别干了,我就没继续在那干。这个算不算是公司辞退我?
第二,您说应该补交去年9、10、11月及今年8月的社保,那么他在工资里面扣除我的保险钱,我是否应该向他要回来?
第三,双倍工资差额,这个差额是否就是基本工资?比如我现在基本工资是1260,然后有销售提成。这个差额应该怎么算?
第一,如果公司未向您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您还应当继续到公司上班,如果公司阻拦不让您工作,您可以用录音记录下来以作为日后仲裁的证据,否则会有法律风险;
第二,社会保险是由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的,劳动者承担的部分大致为20%左右,各地承担的比例不同,具体可以咨询当地12333电话;因此您实发工资是已经扣除了所得税和各项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保后的剩余工资,对于您个人承担部分,无权所要;
第三、双倍工资差额是指,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从实际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发放劳动者双倍工资,但目前公司仅支付您一倍工资,故还应但支付您另外一倍工资,所以称为双倍工资差额,具体数额以你每月发放的数额为准。
第一,今天去公司领工资的时候,公司也承认自8月起,我与公司不存在劳务关系,只是由于公司每个月中旬发工资,又赶上经理出差去外地,通知我今天去取工资的。从7月30号起,我与公司已经没有了实际的劳务关系。
第二,今天取工资的时候,经理告诉我说由于你8月份已经不在公司,保险应该我自己全额上交,所以扣了我795元,平常是181元个人部分,中间的差额我是不是应该要回来?
第三,您所说的一倍工资,是否包含奖金提成?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不一样的,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不要说是劳务,劳务是没有劳动法规定的这些补偿的。如果您是7月30离职的话,8月份确实没有社保。一倍工资是以你实发工资为准,如果当月包含奖金则应当支付。
追问1.那能否确定是公司辞退我而不是我主动离职?
2.以我今年2、3月份工资举例,2月基本工资1200,考勤扣除10元,奖金200元,销售提成1968元,扣除保险181元,总计3358元;3月基本工资1200,考勤扣除10元,奖金200,销售提成1418元,扣除保险181元,总计2561元。按照这么算,2、3月补偿金是否分别是3358元和2561元?
3.公司开始是和我说试用期3个月,但是由于没有签合同,后两个月的试用,我能否讨要工资差额?
1.你可以通过录音的方式,记录公司不让您到公司上班作为公司解除合同的证据;
2.2月和3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就是实发工资3358和2561元;
3.试用期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也无其他书面约定的,你就主张公司并未与你约定试用期即可,只要公司承认你8月份入职,即可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我是8月底开始到公司上班的,今年7月30日被辞退,那我是可以获得11个月的补偿金么?
追答肯定是从你上班第一天起到最后一天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