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5月30号到这公司,到现在整整2个月了,还没发过一分钱的工资,现在我要辞职,公司的人告诉我,要有新人来了交接完才能走,可已经过去一个礼拜了,还是没消没息的,公司又一直说,没新人来不给我结工资!这公司没跟我签合同,没买社保,我想问,如果不给我辞职结工资,是否可以去劳动局告他?
我已经跟我们经理说了,我最多再多留两个礼拜,也就从我跟她说辞职到离开刚好是一个月的时间,我告诉她,如果到时候还没招到人,也必须给我结工资让我走,因为我家里有事,我要回家!但是她告诉我,没人给我交接肯定不能走,我就问她那是不是如果一直招不到人,我就一直都不能结工资?她就说她不清楚了!本来说是25号发工资,可到现在还是没看到一分钱的工资入帐,公司也没包吃住的,我来2个月没发一分钱,我现在连吃饭的钱都没有了!
你和公司提了离职的情况下,公司还在拖着不给辞职结工资,你完全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此事。
这家公司没签合同没买社保,从这两点来讲的话,已经违法了。
你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你要提供你在这家公司工作的证明,如打卡记录、工号牌、入职通知、同事证明等等,可以向公司索要双倍工资、补偿金、补缴社保金。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劳动法
你和公司提了离职的情况下,公司还在拖着不给辞职结工资,你完全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此事。
这家公司没签合同没买社保,从这两点来讲的话,已经违法了。
你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你要提供你在这家公司工作的证明,如打卡记录、工号牌、入职通知、同事证明等等,可以向公司索要双倍工资、补偿金、补缴社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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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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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公司没签合同没买社保,从这两点来讲的话,已经违法了。
你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你要提供你在这家公司工作的证明,如打卡记录、工号牌、入职通知、同事证明等等,可以向公司索要双倍工资、补偿金、补缴社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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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