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4年7月和1935年1月,国民政府重新制定了陆、海、空军《官制表》和《士兵等级表》。
1935年3月,颁布了新的军衔等级表,把上将分为第一、第二两级,增设特级上将。
全体军衔等级为六等十八级:
将官:特级上将、一级上将、二级上将、中将、少将;
校军: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准尉;
军士:上士、中士、下士;
兵: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
扩展资料:
在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军武器装备由以下几种类型组成:日械,美械,国械。
美械可分为全美械、半美械二类:
1、全美械装备部队,当时的美械师的正式名称为美械轻装备师,师应辖步兵三团,炮兵两营(榴弹炮、山炮各一营)及工兵、辎重各一营、特务连、搜索连、卫生队、军乐队、无线电队、军医院,是国民党军装备最精良的部队。
2、半美械装备部队,是蒋介石为了安抚原定在第二期中装备美械的地方实力派部队,除了拿出了第二期的3个师的装备,又把原来的30个师的预备装备拿出组建设立的。
另外,青年军虽然也是美械轻装备师编制,但它是在1944年下半年组建的,原来也不列在美械装备名单上,因此它的美械轻装备也是从原来的30个师的预备装备中拿出的。
在抗战结束后,国民党军又接收了侵华日军100多万人的武器装备,组建了日械部队,其编制也可分为两种:
1、日械装备、为全部日式装备。
2、日美混合械。
此外还有国械编制,所谓的国械编制细分起来也可分为两种:
1、纯粹的国械编制。
2、杂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民国军制
尉官:少尉,中尉,上尉校官:少校,中校。
上校将管:少将,中将,二级上将,一级上将少帅应该是一级上将,或任军事委员会副委员长一职抗战后期,二级上将配3星。
也称3星上将,一级上将配4星也称4星上将。
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介石是5星上将,相当于大元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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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军衔分为永久军衔和临时军衔两类。一般称军衔是指永久军衔。永久军衔又分军官军衔与士兵军衔两大类。
军衔按获得者的兵役状况和所在部队的专业性质,在横向上又区分为不同的类别。
兵可以分为列兵(二等兵)、上等兵(一等兵)等几级。在中国,21世纪初开始,义务兵服役期为两年,第一年为列兵,第二年为上等兵。
士官一般由拥有专业技术者担任或从资深士兵中选出,各国把士官分为上士、中士、下士、军士长(或称士官长)等。
尉官是初级军官军衔的统称,后随军衔制的建立和发展,逐渐转为区分初级军官军衔等级的称号。世界上实行军衔制的国家都设有尉官军衔。
多数国家分为上尉、中尉、少尉,有的国家还有准尉和大尉。
校官是中级军官军衔的统称,世界各地的军衔等级中均设有校官军衔,多数国家分上校,中校,少校,有的国家还有大校。
将官又称为将军,是高级军官军衔的统称,始于16世纪的法国军队。后来,将官军衔逐渐被大多数国家采用。一般分为上将,中将,少将,准将。
元帅是许多国家的最高军衔。
军衔等级设置的数量,每个国家各不相同,最多的设二十多级,最少的只设十几级。军衔等级设置多少,总体上受本国军队的规模和编制体制的制约。
欧洲早期的军队最大编制是团,所以当时最高军衔只到上校,将军则是代表君主或元首指挥作战的首领。
以后,随着军队组织编制的扩大,将军逐步区分为若干等级,以指挥不同规模的军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民国国军军衔
军衔是一种荣誉称号,职务是实际履行的责任,二者紧密联系,但并非完全对应。
1934年7月和1935年1月,国民政府重新制定了陆、海、空军《官制表》和《士兵等级表》。
1935年3月,颁布了新的军衔等级表,把上将分为第一、第二两级,增设特级上将。
整个军衔等级为六等十八级:
将官:特级上将、一级上将、二级上将、中将、少将;
校军: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准尉;
军士:上士、中士、下士;
兵: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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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的武装和编制
中华民国各时期,军队使用的武器主要有步枪、机枪、火炮以及少量的飞机、军舰、坦克等,重武器大部为外国制造,自身没有建立完整的军事工业体系。
陆军是主要军种。陆军中主要是步兵,另有骑、炮、工、辎重、通讯等兵种。
1912年1月,南京临时政府制定陆军暂行编制,将清末新军的镇、协、标、营、队、排、棚改为师、旅、团、营、连、排、班,师为战略单位。12月,北洋军阀政府也颁行大体相同的陆军编制。
1926年,国民革命军编成8个军,各军(除第7军外)辖3个师,师辖3个团,团辖3个营,营辖3个连,此即“三三制”编制。军、师编有炮兵部队,但多不齐全。
1929年,国民党政府召开编遣会议,规定以师为战略单位,分甲、乙、丙 3种,甲种师辖3个旅共9个团,乙种师辖3个旅共6个团,丙种师辖2个旅共4个团。各师又辖有数量不等的炮兵和骑兵部队。
1939年,又改以军为战略单位,军下辖3个师共9个团,还直属一些炮兵、工兵部队。抗日战争结束后,又以师为战略单位,师辖旅,旅辖团,称“整编师”。此项整编尚未完成,1946年又恢复军,取消旅。民国时期,还编有路军、集团军、军团、兵团、战区、绥靖区等,其编组无定制,按临时发表的组织规程办理。实际上,各建制单位缺额甚多,常常不能反映它的实力。
海军
规模较小。北洋政府时期,海军编成第1、第2舰队,隶属于海军总司令部,下辖若干艘军舰。国民党政府时期,又陆续编成中央、长江、渤海、练习等舰队和鱼雷游击队。
抗日战争初,海军舰船多自沉于长江江阴、马当等水域。日本投降后,靠美、英“军援”的军舰及接收侵华日军军舰,重建海军,编成3个舰队。
空军
规模也较小。1913年,北洋军阀政府购买法国飞机12架,建立南苑航空学校,开始组建空军。
1920年后,各地军阀和国民党军队,陆续建立航空学校或航空处,编有规模很小的航空队。1934年,航空委员会编有8个航空队,1936年,编成9个大队共30个中队,以后又在大队之上设路司令一级。
兵役制度
北洋政府时期,采用募兵制。1915年制定《暂行陆军征募条例(草案)》,将兵役分为常备、续备、后备、国民4种,但并未执行。
各军阀往往自行募兵,不守定制。国民党政府成立后,仍沿用募兵制。1933年,国民党政府颁布《兵役法》,两年后实行征兵制。兵役分国民、常备两种,规定年满18~45岁的男子,不服常备兵役者皆服国民兵役,平时按规定训练,战时应征。
常备兵役又分现役、正役、续役。20~25岁男子应征入营,服现役3年。期满退为正役,为期6年,平时在乡应赴规定之操演,战时应召回营。正役期满转续役,40岁止,任务与正役同。在各地陆续设置团管区、师管区、军管区,作为兵役机构。
实际上,国民党政府只注重现役征集,其他规定没有执行。而现役兵员的征集,名为征兵,实则抓丁。
教育训练制度
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的军事机关均颁发过《训练大纲》、《操典》、《教范》、《阵中要务令》等,但大多没有实行。训练内容和要求大都由部队长官自定。许多部队(主要是非嫡系)实际是不练之师。但各类军官学校比较正规。
陆军军官教育分养成和深造两级:培养初级军官的陆军军官学校和培养高级军官的陆军大学。国民党政府时期还设立了步、骑、炮、工等兵科学校,作为养成和深造之间的进修教育。海、空军分别设有海军学校和航空学校。此外,还有一些培养技术军官的军医、测量、军需、兵工等学校。
抗日战争末期,成立国防研究院,以培养陆、海、空联合作战的高级指挥和参谋人员。中华民国时期各军校大多袭用日、德、美等国军队的教材,聘用一些外籍人充任教官。
后勤补给体制
陆军以战略单位(师或军)为供给单位,直接向陆军部(后改军政部)请领,运输自行解决。海、空军按建制下发。
1933年,军事委员会设兵站总监部,负责作战部队军需品的补给运输。抗日战争期间,军事委员会后方勤务部在各战区、集团军作战地域设兵站机构,负责各军、师的补给,由辎重部队运送前方。国防部建立后,由联合勤务总司令部设立的补给司令部和各省区供应局向前、后方各部队补给。
中华民国时期的军事制度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相适应,既保留有封建军制的残余,又受到资本主义国家的影响,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许多变革,这是与中国历史上各封建王朝的军事制度所不同的,也是具有一定进步意义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民国军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