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今年7月到公司上班,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试用期写的是“贰个月,从7月1日到9月3o日止”。试用期这里的时间一算明明就是三个月。本想忍了,但是公司里越来越欺负未转正的员工,我拿出这份签错的劳动合同能还我正式员工的身份吗?签错合同是我的责任还是人力资源失职?
也就是说,我的试用期还是三个月?可是我只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啊,劳动法里写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试用期最多两个月。为什么我就是三个月
可以咨询当地人力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