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仅要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而且还应在投标有效期内订立书面合同。 这是为了保证招投标活动的效率,防止招标人或投标人无故拖延订立合同,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另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对投标人超期无故不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可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如果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还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由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或处以中标金额10%以内的罚款。 此外如果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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