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经过六个月的试用期过后,顺利转正,听同学说他们工作的单位在转正后会补发转正工资和试用期工资的差额,即试用期每月工资1000,转正工资2000。六个月的试用期应该补发工资6*(2000-1000)=6000.
不晓得这种做法有没有法律依据和强制性。或者是某些单位的个人行为。
没有法律规定单位需要补发,应属于部分单位个人行为。
试用期间的福利待遇:
1、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试用期内需缴纳社会保险: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等5险一金是法定义务。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试用期
参考资料来源:度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