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用法人代表的姓名注册的,属于法人代表的旗下,整个公司就只有两个股东,一个是法人代表还有一个就是另外一个股东,现在另外一个股东想要在法人代表不知情或者是反对的情况下更换法人代表,并且让公司行使法人代表不知情的业务,并且冒充法人代表签名和业务谈话。
我想知道这算不算是侵犯了法人代表的财产权,姓名权呢?
如果说,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在另一个股东的手里,他私自携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冒充法人代表,在工商局办理更换法人代表的手续,那么,这种业务的办理有效么?
法人代表对另一个股东行使新的业务进行反对,股东可以私自以公司的名义继续这个业务吗?不可以,那么法人代表该如何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