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伤鉴定标准,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者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损者:
A.应当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若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
B.若两者以上同级,最多向上晋升一级。
我的理解是,若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但不同部位评出不同等级,如不同部位分别构成一个七级、一个十级,如何赔偿?请引用法条予以说明。
按理,劳动能力鉴定的最终结论,即明确构成某一伤残等级。然而,我遇到一案,由司法鉴定中心参照工伤鉴定标准、而非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果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中,采用了类似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结论的写法,罗列了两个伤残等级。
当然,依法可以不认可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但出于种种原因,单位将作出妥协。只是始终未查到两个工伤等级、只按最高级进行赔偿的明确条文。
目前工伤保险政策中,的确没有对多部位的伤残赔偿办法进行明文规定。不过,司法鉴定书上会分别描述各部位的伤残等级,但其结论一定只有一个七级,否则就不是参照工伤鉴定标准来鉴定的。
当然,你们是在进行协商解决,单位愿意多给的也未尝不可,必竟七级伤残也不算轻伤。假如单位不愿意,到劳动仲裁、法院,一定会支持按单一标准(七级)进行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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