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内招标,15家投标,其中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多家单位投标,机电类(服务器/交换机)产品,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多家投标人应该怎么处理,是否按最低价作为有效投标人?请备注法规出处谢谢
分两类处理:
如果是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应当以废标处理。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政府采购中,法律和法规层级没有对其做规定,但根据《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对该问题作出了说明,财政部的意见为:“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因此本人拙见认为在政府采购中,若招标文件内没有明确该问题的,应该按照一个投标人处理,那么作为一个投标人,在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的时候,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对报价作出澄清,或则更应该以未响应招标文件(报价唯一性)的号召不予通过符合性检查。
非常感谢,解决了前半部分问题也给出了法规出处,但是最后一个问题:是否以最低价作为有效投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
追答最后一个问题,在政府采购中没有明确的法律解释,如果你们属于政府采购,那么我只能告诉你在曾经遇到的案列中,有招标人就直接取最低价作为评标价的方式。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考虑,本人更赞同否决该品牌的投标的处理办法,因为如果该项目的中(服务器/交换机)是该标段的主要产品,不是零件组成部分,那么可以认为生产商基本已经构成了串通投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