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举证期限的确定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现在法院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我的案件,15天的举证期限、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已过,今天是最后一天。如果经当事人申请,过15天以后改成普通程序审理,双方又没有主动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法院将如何确定举证期限和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举证期限的确定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第1个回答  2008-11-17
民诉第146条规定人民法院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该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民诉意见第170条规定,适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例,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民诉第135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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