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指定举证期限时,可以不受《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规定的限制。那么,在指定举证期限时,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多长时间的举证期限呢?这要结合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证据规则》第1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第2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第5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除了要承担举证责任外,还享有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证据保全以及申请传唤证人出庭作证、提交答辩状等诉讼权利。如果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为当事人指定的举证期限过于仓促,可能导致当事人无法完成相应的诉讼行为,不仅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可能受到侵害,而且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也将流于形式,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将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此,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指定的举证期限也应当参照15天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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