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价合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现,现场实际工程量较招标工程量减少较多,是否可以重新报价或者变更索赔?

水利工程,签的是单价合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现,现场实际工程量较招标工程量减少较多,是否可以重新报价或者变更索赔?较少多少时可以重新报价或者变更索赔,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但是2013年建筑工程计价规范有规定:当结算时实际工程量和合同工程量有差异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的调整应按照本规范9.6.2条的规定调整。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较少15%以上,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工程量可以按实际计算,但是中标后单价不能调整了。 或者也可以做综合单价平衡调整,也就是说,某一项单价增加了,另外某一项单价就要跟着减少,但是中标总价始终不变。
你所说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实际执行时通常也是起到参考作用。甚至于像钢筋图集中规定箍筋间距必须是“向上取整+1”,现在大部分开发商合同里明文规定,按“四舍五入+1”计算。人家直接不按国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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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9-10
我认为是不可以,因为“总价包干”与“单价计量”及“按实结算”是相矛盾的。既然设计深度不足,以后可能发生工程量增减,不好预料哪一部分工程量出现增减及增减多少,所以包干也没有意义,对于合同双方都有风险。建议合同双方考虑“单价计量”(报价定价、按实计量)然后“按实结算”。追问

但是2013版计价规范有规定: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较少15%以上,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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