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签的是单价合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现,现场实际工程量较招标工程量减少较多,是否可以重新报价或者变更索赔?较少多少时可以重新报价或者变更索赔,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但是2013年建筑工程计价规范有规定:当结算时实际工程量和合同工程量有差异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的调整应按照本规范9.6.2条的规定调整。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较少15%以上,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但是2013版计价规范有规定: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较少15%以上,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