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在开工时甲方原计划修(乡村路)的地方不用修了,只有一小段还按施工图在原投标时的地方修,其余的在其它地方另外修建,也未按施工图修(现场确定),甲方原准备签订一份(工程量计实结算)的补充协议,不知什么原因没有签,工程完工后工程量减少很多,请问各位大侠,该工程结算是按原投标时的工程量结算还是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如果按实结算我施工方损失很大,能否向甲方索赔?有什么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撑?
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部第89号令,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
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及《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都对施工合同备案做了法律规定。
扩展资料:
1、甲方负责联系及时提供乙方所需材料,并按时到场。经乙方验收入库后,由乙方负责保管。如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损坏,由乙方照价赔偿。
2、乙方须在预算定额范围内使用材料(包括临时电),材料损耗按定额计,超支的不合理材耗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在承包价格中相应扣减。
3、所有进场甲方的供材,乙方不得擅自挪用。
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安全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和物管部门的规章制度,以及对文明现场和安全生产的要求。乙方须严格遵守安全协议中的条款,严禁在施工现场发生违法乱纪等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