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条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个由用人单位决定得还是劳动者决定的,如果劳动者不想再干一个月,是不是能拿一个月工资。
看了很多回答,我觉得这个条款的主导权在于用人单位,他想让你直接走人,就得给一个工资,想让你再留一个月的话,你仅仅是相当于再上一个月班。所以,用人单位给你再留一个月的机会,而你想直接走,用人单位是不用再付一个工资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前提是用人单位的做法必须符合上述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已做过相应工作,因此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即时解除(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或提前一个月通知,继续工作至三十天届满再离开。属于企业行为,也就不可能任由劳动者自行决定。当然,无论哪种形式解除劳动合同,都可以得到已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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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6-19
当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选择提前三十天通知还是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而不提前通知是由用人单位决定的。劳动者只能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通知了,但是劳动者想立即离职,那么原则上用人单位是不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的(经济补偿金仍然要支付的),但是作为用人单位,需要留下是劳动者主动要求马上离职的书面证据(比如经劳动者签字的明确写明离职日为三十天后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及通过离职协议等写明实际情况和劳动者自己要求马上离职并且明确表态不需要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否则用人单位没有证据的话,劳动者依然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
第2个回答  2019-06-18
用人单位想辞退职工的话,是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如果职工要主动辞职的话, 可以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工资是结到你离职那天的呢,不会不干活再多给一个月工资的。不过在六种情况下企业不能辞退劳动者的。这六种情况分别是:(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希望能帮得上你。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9-06-19
这个条款是用来约束用人单位的。
1、必须提前三十日,2、书面形式通知;3、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
企业方有两个选择,一是员工直接走人,但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另一种员工再上一个月班(当然也得付一个月工资)。这是保护员工被突然辞退设定的保护性条款,当然主动权在企业,但企业需要付出代价。
而至于企业想留一个月,员工想直接走,这就是需要协商的问题了。企业选择了一个月后解除合同,这一个月期限仍在合同期限内,员工仍需按照合同继续履行。
第4个回答  2019-06-19
这个条款主要是针对劳动者不符合岗位要求,最后单位做辞退处理的情况,而且在离职手续需要用人单位进行审批,达成一致才可以办理交接手续。所以这个选择不是劳动者决定的。

此条款也是避免有些单位,临时性的解雇劳动者,对劳动者再就业的经济损失。利于劳动者再就业。也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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