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未买社保,辞退我,公司该怎么赔付我?

我09年12月15号入职,到今年6月4号被公司辞退,因为那天我生病,哮喘翻了,我先都到了公司,可是同事看我很严重就让我去医院看病,当时我们部门的领导没在公司的,我就让同事帮我给我们领导说声,我就去医院了,结果下午公司就打电话让我明天不用去上班了。公司一直没有给我签劳动合同,没有买社保,并且还不退我服装的押金。公司应该怎样赔付我?

还有一点,我们是服务性行业,一周工作六天,我们是星期5,6,7轮休的,所以会涉及到有时候星期六,星期天也会上班的,是不是周末上班是双倍工资?

比如这周我休息星期五,那么这周的星期六,星期天我就会上班
下周我休息星期六,那么就是星期五星期天上班,就是这么一直轮休制的,我想问的是,比如像我们这样周末上班的时间算双倍工资吗?

因为我们的工资当时说的是转正1200,加每个月120的饭补,但是他说的是1000的底薪+每个月200的绩效,+120的饭补,那么赔付双倍工资的时候是按1320算?还是按1200算?还是1000算。。。

如果我要找公司赔付我的话,具体按法律来说,公司应该赔付我多少钱?麻烦各位帮我算算,确实我算不来的
就是双倍工资加上赔偿金这些,一共应该是多少。
跪求!!!!!!!
工资条都不发给我们的,只是每个月财务从银行统一给我们打工资到卡上,这个算证据吗???

  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
  2、补缴社保
  3、正常辞退按照劳动法47条支付经济补偿金,违反劳动法辞退的两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的再加一个月时间(试用期3天)
  经济补偿金=补偿时间×你离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平均工资的算法:是当月所有的应发工资数,就是扣个人保险及公积金以前的那个数。)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法规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8-09
  一、工作时间方面。
  你自己计算一下,一周的上班时间是否44个小时,超过的话,超过部分要双倍支付报酬。并不规定周六、周日必须放假,轮休制是可以的,但规定了一周必须有一天休息。
  二、工资方面,你每个月1320元的工资都已经领了吗?有没领到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补足。
  三、从2009年12月15日到2010年6月4日,还差11天才满6个月,因此,赔偿金应该是半个月工资的双倍,也就是一个月的工资,应该按1320元计算。虽然有规定在患病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但只限于医疗期限内。如果你的医疗期间达到或超过11天,那么你的赔偿款就应该是1320*2=2640元。对你还是有利的,可以去医院取得相应证明,提交劳动仲裁或法院。
  四、相关法律条款摘录如下:
  《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8-05
逐个回答你的问题:关于轮休期间,周六或周日上班算不算双倍的问题,如果一个月下来,总工作时间没有超过21.75天的话(当然了,一般都是21天或22天,也有23天的),轮休到周六周日上班的,可以支付二倍工资给你,国家有规定,安排劳动者周六周日上班的,优先安排补休的。
第二点:口头上的约定是不能做为证据的,本来没有书面约定的,就看合同和工资条的,你现没有签合同,只能提供工资条证明你的工资了。(如果你没有工资条或者单位没有发工资条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你签收工资的凭证)。
第三点: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入职一个月后,仍未签订合同的,要支付二倍工资的,那就是从2010年1月15日开始算的,直至6月份,约4.5个月的双倍工资。
第四点:关于辞退你的补偿金,因公司无理解除你,应支付相当于补偿金二倍的补偿金,二个月工资。
第五点,合计起来约6.5个月工资。
第3个回答  2010-08-05
你单位连合同都没给你签,有什么资格辞退你。

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辞退无效,补未签合同再支付今年1到6月的工资,并补签劳动合同,补缴入职到现在的社会保险。

哪天休息不重要。劳动法规定一周至少休息1天,一周工作时间40小时。超过的要算加班费。

就算是签劳动合同的话,你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也不能与你解除合同。
第4个回答  2010-08-05
没有劳动合同,你能拿公司怎么样?
带上有关证据,去找个当地的律师咨询吧,这个在网上说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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