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怎么才能中标

如题所述

提高中标的几率,关键是看一下几点:与普通采购相比,招标是一项高度组织性、规范性、制度性及专业性的活动,因而它有着一套完善的规则。投标人要想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就必须了解招标采购与普通采购的区别,掌握招标采购的规则、特点,特别要注意避免那些人为的、可能导致废标的差错,以免众多人员为投标所做的一切努力付诸东流。目前,除国际招标必须公示不中标原因外,其他形式的招标并没有强制规定必须向投标人公布不中标原因。
投标人的资格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实践中,我们常常碰到一些公司以其下属的分管不同地区业务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进行投标。需要指出的是,从法律上来讲,分公司并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因而以分公司名义投标是无效的。而在选择下属子公司投标时,投标人必须按照“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的规定,谨慎选择合适的投标主体,特别是必须注意所选择的子公司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若子公司无法满足相应的资格要求,则应该考虑以实力更强的母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竞争。

供货商投标
通常情况下,如果由供货商参加投标,则供货商应取得制造商签署的授权书。关于制造商在同一项目中可以参加的次数在2004年商务部第13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13号令)中是这样规定的:“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对两家以上集成商使用同一家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集成产品一部分的,按不同集成商计算”。而27号令则规定对同一个制造商的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因此,投标人必须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区别对待。

联合体投标
在大型或复杂工程中,往往需要承包商具有设计、供货、施工、安装等方面的资质、业绩和能力,某些标的甚至需要投标人具有融资的能力,因此,投标人通常需要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在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时,需要注意的是招标人往往对联合体有严格的规定,如要求联合体成员间负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连带责任,同时,联合体成员间应明确牵头人,其承担的工作范围应为工程的主要部分或其工作量占绝大比例,牵头人应承担与招标人联系及组织工作包括收取货款的主要责任,并在发生违约或造成损失时首先对业主承担责任。另外,法律还规定联合体成员间,如果以同一专业的资质组成联合体,并承担相同的工作,则联合体在该方面的资质应以资质较低的单位为准。
投标文件的签署和盖章
由于评标往往是根据书面资料来进行的,因此,投标文件对投标人是否有约束力就显得十分重要。所谓的约束力就是投标文件是否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有效加盖投标人公章。通常招标文件都会规定哪些文件需要签字,哪些需要盖章。在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投标人仅用公章或仅用签字的情况,是不是对则全看招标文件的规定。因此,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签字、盖章。同时,如果签署投标文件的不是法定代表人,则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这样,被授权人签署的投标文件才对投标人有约束力。在联合体投标中,则应由联合体各方授权具体的人员签署投标文件。若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文件要由联合体各方共同签署时,联合体所有成员还应委托各自的代表共同签署投标文件。
关于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我们在实践中还碰到这样的特例:有的大型跨国公司有好几个人具有签字权,授权书由其中一人签发,这时,授权书的签署人就不一定是法定代表人。为了证明签字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就应该提交相关证明,证明授权人有权授权。
另外,在授权一事上,还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被授权人不能转委托,因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转委托必须得到原委托人的确认,在此之前,授权的有效性应该被理解为效力待定。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的递交人应是投标人的合法代表。在有些招标中,为了避免投标人借用资质,维护投标的严肃性,在递交投标文件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人员出示相关的证明。如在轨道交通某一系统工程的招标中,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前来递交投标文件时,须携带和出示下列证明文件(复印件无效):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如系法定代表人亲自前来,则无需提供该授权书);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如投标人出示的证明文件不全,则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 某一大型跨国集团所出示的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遭到了有关招投标主管部门的拒绝,事后得知该集团跟踪该项目两、三年,国外专家往返多次,深入地了解了工程的特点,对投标工程重新进行了优化设计,耗费资金数百万元。可就这么一个疏忽,使其投标文件连被展示的机会都没有,使有关科技人员为项目做贡献、为公司创声誉的愿望也化为泡影,而招标人也极有可能因此丧失了一个获得优良方案和优秀中标人的机会。
业绩
由于招标的项目往往都有一定的规模,很难想象招标人会将项目授予没有类似业绩的单位去完成。为此,招标人往往也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完成过类似项目业绩的证明。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单位使用的业绩可能是其关联单位的,或者其在类似项目中承担的角色与招标要求出入很大。应该说关联单位的业绩不应被理解为投标人的业绩,而与招标要求出入很大的业绩是否被接受则要由招标人或评标专家来决定。
投标文件的制作和格式
招标文件中往往会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投标文件正、副本的份数、修改件的制作等作具体的规定。某些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还可能有特殊要求,如投标文件的长度、字体和大小、图纸的幅面及标记、暗标中不能出现投标人的名称或标记、两阶段评标中技术标中不能有商务标的内容等……此等规定,五花八门,而某些规定往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为废标处理,投标人一不小心,就可能会面临提前出局的命运了。

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的设立是保证招标投标工作的严肃性,保证招标人免受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在中标后不签约或不开立履约保函,或者是不交纳有关招标代理费用而对有关方面所造成的损失。投标保证金是从经济上对投标人的行为进行约束的一种手段。因为,当投标人违约后,尤其是当投标人中标后违约时,招标人将不得不重新选择中标人。有时,招标人甚至不得不用重新招标的方式再次选择中标人。这样招标人就不得不重新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也可能不得不面对项目延期的现实。设立投标保证金后,投标人的过失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罚没保证金的方式得到最低补偿,有利于保护招标人的利益,因此投标保证金是招标程序中必须的环节。在这方面投标人容易犯的错误是遗忘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足,或者投标人开立的投标保函采用的格式不能被招标人接受,或者把投标的有效期当成投标保函的有效期,造成投标保函无效。以上几种情况造成的后果理所当然是废标。

技术投标文件
如果说商务投标文件主要是反映投标人的资质、资格、业绩及报价等情况,那技术投标文件则是投标人对招标内容在技术上的具体响应,它告诉招标人投标人将以何种配置、何种工艺、何种保证措施等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简单地复印招标人的技术内容或者笼统地表示无异议通常会作为废标处理。在一次应急发电机的国际招标中,我们得知一企业具有相当实力,可在评标时,却找来找去也不见其技术文件。打电话问其经办人,其回答是:我们是没提供技术文件,因为我们都可以按照你们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哭笑不得,其结果可想而知。
某些招标文件中还会设定一些关键指标,如果达不到关键指标,则作为废标处理。有的投标人在不中标后就关键指标提出了质疑,认为招标人具有倾向性。笔者认为招标人有自己的明确要求是合情合理的,但该要求应能保证足够的竞争。

关于企业的诚信问题
在招投标中,诚信同样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有的投标人往往为了中标而拔高自己的技术参数,或者虚拟业绩,或者承诺自己无法兑现的事情,有时招标人明明知道投标人有虚假投标行为,可却又苦于没有依据能予以废标处理。这样的做法或许会让投标人一次中标,但是对企业声誉所造成的损害却是永远的,因而也是一个有远见的企业应该避免的。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这种情况也在逐步得到改变,比如通过评标委员会进行澄清要求投标人提供确凿证据,或在招标文件中增加相关条款制约投标人的虚假投标行为,并规定如发现投标人的虚假投标行为,哪怕已在执行合同,也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以上所列出的是投标单位容易疏忽的一些情况。除此之外,尽管所有招标都受《招标投标法》的约束,但每种招标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招标等,视其性质不同,所适用的办法根据其特点也相应不同,监管机构也不一样,对废标的解释也不尽相同。如13号令规定对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要求或无技术资料支持的、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情况不符或虚假投标的均作为废标处理。27号令则规定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作为废标处理。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12号令则明确规定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等为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即为废标。应该注意到12号令对投标人在技术上的要求非常严格,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等”的含义非常广泛。
总之,作为一个合格的投标人,平时要注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积累。其次,在拿到招标文件后,要仔细研读,注意招标文件所适用的法律,将废标条件整理出来,碰到不清楚的地方多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咨询,这样做好一份合格的投标文件其实也是不难的。希望笔者这些经验总结能对广大投标人今后的投标工作有所帮助,希望更多的厂商能熟练掌握投标技巧,进一步拓宽自己的业务来源。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07-21
提高中标的几率,关键是看一下几点:与普通采购相比,招标是一项高度组织性、规范性、制度性及专业性的活动,因而它有着一套完善的规则。投标人要想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就必须了解招标采购与普通采购的区别,掌握招标采购的规则、特点,特别要注意避免那些人为的、可能导致废标的差错,以免众多人员为投标所做的一切努力付诸东流。目前,除国际招标必须公示不中标原因外,其他形式的招标并没有强制规定必须向投标人公布不中标原因。
投标人的资格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实践中,我们常常碰到一些公司以其下属的分管不同地区业务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进行投标。需要指出的是,从法律上来讲,分公司并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因而以分公司名义投标是无效的。而在选择下属子公司投标时,投标人必须按照“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的规定,谨慎选择合适的投标主体,特别是必须注意所选择的子公司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若子公司无法满足相应的资格要求,则应该考虑以实力更强的母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竞争。

供货商投标
通常情况下,如果由供货商参加投标,则供货商应取得制造商签署的授权书。关于制造商在同一项目中可以参加的次数在2004年商务部第13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13号令)中是这样规定的:“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对两家以上集成商使用同一家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集成产品一部分的,按不同集成商计算”。而27号令则规定对同一个制造商的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因此,投标人必须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区别对待。联合体投标在大型或复杂工程中,往往需要承包商具有设计、供货、施工、安装等方面的资质、业绩和能力,某些标的甚至需要投标人具有融资的能力,因此,投标人通常需要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在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时,需要注意的是招标人往往对联合体有严格的规定,如要求联合体成员间负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连带责任,同时,联合体成员间应明确牵头人,其承担的工作范围应为工程的主要部分或其工作量占绝大比例,牵头人应承担与招标人联系及组织工作包括收取货款的主要责任,并在发生违约或造成损失时首先对业主承担责任。另外,法律还规定联合体成员间,如果以同一专业的资质组成联合体,并承担相同的工作,则联合体在该方面的资质应以资质较低的单位为准。投标文件的签署和盖章
由于评标往往是根据书面资料来进行的,因此,投标文件对投标人是否有约束力就显得十分重要。所谓的约束力就是投标文件是否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有效加盖投标人公章。通常招标文件都会规定哪些文件需要签字,哪些需要盖章。在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投标人仅用公章或仅用签字的情况,是不是对则全看招标文件的规定。因此,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签字、盖章。同时,如果签署投标文件的不是法定代表人,则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这样,被授权人签署的投标文件才对投标人有约束力。在联合体投标中,则应由联合体各方授权具体的人员签署投标文件。若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文件要由联合体各方共同签署时,联合体所有成员还应委托各自的代表共同签署投标文件。
关于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我们在实践中还碰到这样的特例:有的大型跨国公司有好几个人具有签字权,授权书由其中一人签发,这时,授权书的签署人就不一定是法定代表人。为了证明签字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就应该提交相关证明,证明授权人有权授权。
另外,在授权一事上,还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被授权人不能转委托,因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转委托必须得到原委托人的确认,在此之前,授权的有效性应该被理解为效力待定。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的递交人应是投标人的合法代表。在有些招标中,为了避免投标人借用资质,维护投标的严肃性,在递交投标文件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人员出示相关的证明。如在轨道交通某一系统工程的招标中,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前来递交投标文件时,须携带和出示下列证明文件(复印件无效):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如系法定代表人亲自前来,则无需提供该授权书);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如投标人出示的证明文件不全,则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 某一大型跨国集团所出示的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遭到了有关招投标主管部门的拒绝,事后得知该集团跟踪该项目两、三年,国外专家往返多次,深入地了解了工程的特点,对投标工程重新进行了优化设计,耗费资金数百万元。可就这么一个疏忽,使其投标文件连被展示的机会都没有,使有关科技人员为项目做贡献、为公司创声誉的愿望也化为泡影,而招标人也极有可能因此丧失了一个获得优良方案和优秀中标人的机会。
业绩
由于招标的项目往往都有一定的规模,很难想象招标人会将项目授予没有类似业绩的单位去完成。为此,招标人往往也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完成过类似项目业绩的证明。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单位使用的业绩可能是其关联单位的,或者其在类似项目中承担的角色与招标要求出入很大。应该说关联单位的业绩不应被理解为投标人的业绩,而与招标要求出入很大的业绩是否被接受则要由招标人或评标专家来决定。
投标文件的制作和格式
招标文件中往往会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投标文件正、副本的份数、修改件的制作等作具体的规定。某些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还可能有特殊要求,如投标文件的长度、字体和大小、图纸的幅面及标记、暗标中不能出现投标人的名称或标记、两阶段评标中技术标中不能有商务标的内容等……此等规定,五花八门,而某些规定往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为废标处理,投标人一不小心,就可能会面临提前出局的命运了。投标担保投标担保的设立是保证招标投标工作的严肃性,保证招标人免受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在中标后不签约或不开立履约保函,或者是不交纳有关招标代理费用而对有关方面所造成的损失。投标保证金是从经济上对投标人的行为进行约束的一种手段。因为,当投标人违约后,尤其是当投标人中标后违约时,招标人将不得不重新选择中标人。有时,招标人甚至不得不用重新招标的方式再次选择中标人。这样招标人就不得不重新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也可能不得不面对项目延期的现实。设立投标保证金后,投标人的过失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罚没保证金的方式得到最低补偿,有利于保护招标人的利益,因此投标保证金是招标程序中必须的环节。在这方面投标人容易犯的错误是遗忘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足,或者投标人开立的投标保函采用的格式不能被招标人接受,或者把投标的有效期当成投标保函的有效期,造成投标保函无效。以上几种情况造成的后果理所当然是废标。技术投标文件
如果说商务投标文件主要是反映投标人的资质、资格、业绩及报价等情况,那技术投标文件则是投标人对招标内容在技术上的具体响应,它告诉招标人投标人将以何种配置、何种工艺、何种保证措施等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简单地复印招标人的技术内容或者笼统地表示无异议通常会作为废标处理。在一次应急发电机的国际招标中,我们得知一企业具有相当实力,可在评标时,却找来找去也不见其技术文件。打电话问其经办人,其回答是:我们是没提供技术文件,因为我们都可以按照你们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哭笑不得,其结果可想而知。
某些招标文件中还会设定一些关键指标,如果达不到关键指标,则作为废标处理。有的投标人在不中标后就关键指标提出了质疑,认为招标人具有倾向性。笔者认为招标人有自己的明确要求是合情合理的,但该要求应能保证足够的竞争。

关于企业的诚信问题
在招投标中,诚信同样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有的投标人往往为了中标而拔高自己的技术参数,或者虚拟业绩,或者承诺自己无法兑现的事情,有时招标人明明知道投标人有虚假投标行为,可却又苦于没有依据能予以废标处理。这样的做法或许会让投标人一次中标,但是对企业声誉所造成的损害却是永远的,因而也是一个有远见的企业应该避免的。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这种情况也在逐步得到改变,比如通过评标委员会进行澄清要求投标人提供确凿证据,或在招标文件中增加相关条款制约投标人的虚假投标行为,并规定如发现投标人的虚假投标行为,哪怕已在执行合同,也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以上所列出的是投标单位容易疏忽的一些情况。除此之外,尽管所有招标都受《招标投标法》的约束,但每种招标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招标等,视其性质不同,所适用的办法根据其特点也相应不同,监管机构也不一样,对废标的解释也不尽相同。如13号令规定对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要求或无技术资料支持的、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情况不符或虚假投标的均作为废标处理。27号令则规定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作为废标处理。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12号令则明确规定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等为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即为废标。应该注意到12号令对投标人在技术上的要求非常严格,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等”的含义非常广泛。
总之,作为一个合格的投标人,平时要注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积累。其次,在拿到招标文件后,要仔细研读,注意招标文件所适用的法律,将废标条件整理出来,碰到不清楚的地方多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咨询,这样做好一份合格的投标文件其实也是不难的。希望笔者这些经验总结能对广大投标人今后的投标工作有所帮助,希望更多的厂商能熟练掌握投标技巧,进一步拓宽自己的业务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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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1-06-22

关于招投标改革,此前,江苏、广东、宁夏等地也发布通知,严禁抽签、摇号确定中标人。

    江苏:自2020年10月1日起《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施行,明确“招标人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广东:2019年3月1日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正式施行,明确将“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

    宁夏:2019年2月1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施行。提出“以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来看看本次浙江省有哪些重大改革:


    1


    深化招标投标规范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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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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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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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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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阅读

    1


    01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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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8月31日,江苏省住建厅印发《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招标人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各地应当加强对远程异地评标的管理,做好主场与副场的协调工作,提高远程异地评标效率。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原则上不进行排序。

    放宽招标资格预审的使用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达到大型及以上或者技术复杂的,可以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达到大型及以上且技术复杂的,可以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


    02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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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人大常委官网公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并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限制最低价中标,排除了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提出必要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不得以投标报价作为单一决定因素;

    同时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


    03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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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2月1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将施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细化了虚假招标的五种情形: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外,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设置的资质、资格、业绩等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或者设置的资质、资格条件已经被国家取消的;

    以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的;

    以投标人所有制性质为条件的;

    限定投标人注册地址的;

    要求提交超过法定保证金以外款项的。


    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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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加快打造整体智治的招标投标监管体系,建设统一、开放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严格招标投标程序

    本意见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应由招标人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同步提出申请,并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中一并明确,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前,招标人应在交易平台或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众公示不少于3日。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布截止时间、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有关公示(公告)截止时间、投诉有效期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

    二、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

    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交易,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具体工作由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承担;其他项目原则上进入设区市交易平台交易,各市、县(市、区)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各设区市可以结合实际探索招标投标领域监管执法权的相对集中。

    完善全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管理机制,全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向社会公布并实时动态更新。省发展改革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的市场主体库,实现市场主体信息一处登记、全省共享。项目招标活动管理应以统一的投资项目代码为基础。各交易平台应严格执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数据规范要求,全面应用交易标识码、投资项目代码、社会信用代码。除国家或省政府有特殊要求、库内符合条件的专家数量不满足抽取规则要求以外,全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应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建立全省统一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体系。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由省发展改革委分别会同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招标人应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编制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要求招标人使用。

    技术特别复杂或设计有特别要求的国有投资项目施工标段,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取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以实行招标资格预审;其他的应实行招标资格后审。各地、各部门不得设置备案、登记、注册、缴纳相关费用、设立办事机构(分公司)、特定资质(资格)、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奖项等不合理条件,或将上述不合理条件转化为信用评价指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得以投标报名、考核结果等作为查看或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的前置条件。

    除国家指定发布媒介外,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为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媒介。招标人应确保在不同媒介发布的信息一致。各地、各部门应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以及全省统一的公开内容、公开格式、数据标准,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三、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规范创新

    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稳步推进招标“评定分离”改革,鼓励勘察、设计、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探索施工、工程总承包领域“评定分离”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区域性“评定分离”综合试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支持应用首台套产品和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环境保护技术,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选用评标方法。不得采用抽签、摇号、费率招标等方式直接选择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对技术复杂且需对技术标进行打分评审的施工标段,招标人应选用技术标打分评审的综合评估法,具体标准在全省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明确。

    招标人应严格执行资质管理规定,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要求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条件中不得再另行设置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资质要求。同一招标项目有多项投标资质要求的,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具备类似业绩的,应设置合理的业绩数量和要求,设置的业绩条件不得超过该标段相关指标要求。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招标人通过补充文件增加、删除或修改否决投标条款的,应在补充文件中集中载明调整后完整的否决投标条款。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列明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并依序做好标注。评标委员会应依法依规开展评标活动,认真核对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明显文字错误或计算错误等各类疑点,应先通知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拟否决其投标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对。

    评标办法规定评标基准价或最佳报价的,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除计算差错外,在整个招标过程中保持不变。投标人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四、进一步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的工作联动,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招标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反映其发现的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举报应提出具体违法事实、可供查证的线索或必要的证明材料。举报处理期间,招标人可继续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违法行为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投标人通过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行贿等行为获取中标资格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完成后续招标工作。已经签订合同的,合同无效;招标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处理。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但应在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

    构建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机制,强化评标专家培训考核和动态管理,利用电子化方式加强评标监管,规范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质量。加大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惩治力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结果应及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电子招标投标过程中,同一项目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结合相关事实证据,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的,结合相关事实证据,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的,结合相关事实证据,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情形。以上情形应按串通投标予以处罚。

    五、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

    进一步发挥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在全省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中的枢纽作用,为交易信息汇集、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供服务。大力推进工程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加快工程担保信息平台建设,推广保证金电子化,探索信用与保证金挂钩机制。

    加快实现招标文件公示、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下载、补充文件发布、投标保证金递交、投标文件提交、开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人公告、合同签订、文件归档等全流程电子化,完善电子评标系统,推广远程异地评标。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电子化监督,积极推行“互联网+监管”,充分利用电子交易信息大数据,构建智慧监管场景,提高交易监管的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探索长三角区域招标投标交易数据标准统一,推动交易信息共享、交易结果互认。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评标专家和场地设施资源共享。

    六、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信用管理

    深化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推进行业信用评价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相融合,依托“信用中国”“信用浙江”平台和行业信用平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积极开展招标投标信用监管,全面记录市场主体和评标专家招标投标活动信用信息,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构建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招标投标市场主体诚信状况。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强化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意识,促进行业守信自律。

    加强招标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强化企业信用和合同履约评价信息应用,推进项目建设全过程闭环式监管,规范行业管理、企业管理和现场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和评价工作,并将合同履约评价情况依法纳入行业信用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在项目交易平台上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款、签约时间、合同期限、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等要素。各交易平台应将有关内容同步推送到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七、进一步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执法职责,监督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管辖事项的,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联合处理。招标人违反有关招标文件备案、异议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依法依规追究招标人及有关人员责任。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设立、变相设立审批条件或其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或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应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2021年4月10日起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同时废止。

第3个回答  2022-05-07

如何在招投标中增加中标率

投标文件要突出专业性

指定专人来编写技术文件,除了要对招标文件仔细地研究阅读,理解招标人的意图,还要尽可能地满足招标人对于企业资质、企业业绩、人员资格的要求。

运用报价技巧增加中标率

在投标报价中所使用的技巧是一种可以增加其中标率的技能和谋略,在投标过程中使用一些合规的技巧可以增加投标企业的中标概率和增加利润。这里结合实际简要介绍几种报价技巧。

●不平衡报价法

该方法是在不提高总报价的前提下达到中标的目的。一般是在确定总的报价之后,再调整总报价中的各单项工程的单价。采用这种报价方法时,要根据工程项目不同特点及施工条件等选择。

它有三方面的选择:

首先,预计工程量在施工图阶段增加或者招标工程量不明确的项目,其投标单价可以适当提高,这样在工程最终结算时可以适当增加费用。对一些工程内容解释不清楚或预计工程量减少的项目,可适当降低其单价,这样在结算的时候便可以降低损失。

其次,降低工期靠后的项目报价,同时提高工期靠前的项目的报价。例如,一些公司的资金周转不开,便可以适当地提高基础工程或者土石方工程的报价,这样便可以有效地降低公司的资金周转问题。

最后,暂定项目或可选择项目,在国际工程经常有这方面的报价,报价时需要具体分析。这一类型的项目是否要实施是在项目开工后由招标者决定的,对于不一定实施的工程项目则可以相应地降低其单价,同时适当增加肯定要实施的工程项目的单价。因此针对该项报价需要慎重考虑,以免引起损失。

●不同报价法

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报价。报价不仅要考虑施工的条件,还要具体分析工程实际情况,更要考虑到自身的情况,正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对一些如工程施工量大、工程竞争激烈、招标者信誉良好以及施工条件优良的工程我们可以适当地降低标书中的报价。对于具有独特优势的工程,山地工程、跨河流工程、技术难度大以及专业要求高或施工条件差的工程,自己不愿意参与或不方便投标的工程、工期紧迫的工程等等,我们可以调高其报价。

●多方案报价

对一些相关条款不够清晰、不够客观公正,施工的范围比较模糊等,我们在报价时可多报几个价格。对于这样的工程可以按原标书报一个价,同时准备一个假如出现某些情况降多少的报价,以便吸引业主。

●增加建议方案报价

有时招标文件规定,可以对原方案提出建议报价。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对招标的文件、施工方案进行详尽分析。针对施工方案以及招标文件两个资料,研究出最符合自己利益,同时又保证业主要求的方案,通过降低工期或总的建造价格来吸引招标者。

●突然降价法

在进行最后的投标者交流中,利用真真假假的消息迷惑竞争对手,在其他投标者面前故意报出高价和不屑于中意标段,但是却在最后时间突然调整报价,达到击败对手的目的。这种报价方法,一定要充分分析和判断各种情况,再作最后决策。

●无利润投标法

为了一个分期建设项目或者打入一个新市场,我们可以通过降低价格来获得首期项目,为以后竞争创造机会及优势,取得后期更大的利润。

第4个回答  2021-03-30

给大家分享一些提高中标率的方法。

1、找项目要眼疾手快

全国每天更新的大大小小项目信息几十万条,要尽快锁定真正跟自己公司契合的,提前运作。

找优质项目除了要分析项目与公司业务的匹配度,还要能够预判该项目被内容的可能性有多大,这样才知道自己的胜算有多大,要不要投。

2、投标文件要对标评分标准

招标文件是客户需求的核心体现,里面涉及到的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偏离表、点对点应答、评分标准、标书格式,一定要逐字逐条过目。重点强调自身的优势,尤其是自己有,而竞争对手没有的绝对优势,要简洁明了的阐述。同时注意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尽可能的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分数。

3、报价要恰到好处

在目前“低价中标”为主流的评标环境,投标报价是评标的重要指标。可以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来选择报价策略,对专业要求高的技术密集项目或者自身在各方面占据绝对优势的项目,可以采用高价策略。而对一些可变幅度较大的项目上,则可以保守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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