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理解

我去签订了价值一万五千八百元的教育合同,当时约定三月交清,第一个月先缴纳百分之五十,也就是7900元钱,结果公司跑路,等于现在合同价值一万多,实际损失的钱财是不到8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一定欺诈的应当赔偿三倍。我想请问,我这边起诉,应该按实际损失的7900块钱的三倍填写,还是按15800的三倍填写要求索赔。查了很多资料,均无记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具体理解从规定中的欺诈和赔偿金额来做说明:

一、对于“欺诈”的理解和认定,按照民法通则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一方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

2、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

3、对方因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见表示。

因此,只有销售者有上述行为才构成诈欺。除此之外,销售者即使销售了生产者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也不构成诈欺。

二、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争议

1、催生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冲击诚实信用原则;

2、程序设计与保障不完善,与公平正义要求有差距;

3、惩罚性赔偿在适用过程中,赔偿数额的确定并不经过法定程序,义务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向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也未经评估,与公平正义要求有差距。

三、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包含

1、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

2、是消费者受到诱导。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0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02-15
其实法律规定清楚了,就是按照实际损失的3倍赔,既然你实际损失7900元,那就是7900元乘以三。
第3个回答  2019-1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4个回答  2019-12-21
我个人感觉如果您签订的有合同的话,只能按合同履行,不履行就是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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