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督大,总督是中国明清地方军政大员。又称总制。明代始设,分专务和地方两种。明初常遣尚书、侍郎、都御史等官,至地方安抚军民,
或主管兵事,事毕复命,名义或称巡抚,或称镇守。后以镇守侍郎与巡按御史不相统属,文移往来不便,乃定为都御史巡抚兼提督军务等名称(详见“巡抚”)。所辖多重者加总督。
总督在清代为地方最高级长官,位在巡抚之上,管辖一省或二三省,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正二品;加兵部尚书衔,从一品。清初总督、巡抚额数及辖区并不固定,中期以后始定设八督十二抚,后亦略有增减,八督为:直隶
、两江、陕甘、闽浙、两湖(即湖广)、两广、四川、云贵。另有漕运及东河、南河总督三员
。
总督职掌综理军民事务、统辖文武、考核官吏,为一方面军民高级长官,世称封疆大吏。
光绪三十二年
(1906),东北奉天、吉林、黑龙江建行省,改将军为总督,名曰东三省总督。
《清史稿·职官志三》:“总督。从一品。掌厘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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