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应聘七天连锁酒店维修技工,说试用期七天一分钱也没有,补助什么都没有,试用后1700+400补助=2100固定,结果我在那里过了七天后店长跟我说,维修技工得有什么电工证来着,你没有所以不能办入职(那当初面试前为什么不说清楚我就不用试用了),让我去做销售。销售1400+400补助+提成,(底薪高的估计提不了多少),试用期两个月,我问七天试用期不是过了吗,她又说那七天是考核期。七天的试用是奔着维修去的,维修正点上下班也不累,销售得出去跑,多累啊,知道七天的试用是销售我就不会待七天了。 前面那七天不给钱合理不,七天490呢,起码也四左右呢。该怎么办,应不应该给我钱,有点被骗的感觉,该给的话我怎么才能要回来?
不合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有上班提供劳动,就享有应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试用期劳动者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可提前3日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到期后劳动合同即可解除,无需用人单位同意。但需要注意保存已递交的证据,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递交。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试用期内辞职不给发工资? 劳动部门:应发放报酬
这7天的工资你应该去要过来,你可以试着拿《劳动合同法》的条例去和酒店协商,或者去相关部门举报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七天连锁酒店应将将你所得的工资以货币形式(也就是人民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你,不能克扣或者是无故拖欠你的工资。不管是试用期还是正式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是他所谓的考核期(其实就是试用期)内,你辞职时,七天连锁酒店都应该按法全额支付你所得应的工资,不能克扣,否则可视为违法行为。
而且,按规定,如果七天连锁酒店给你的正式劳动合同上的工作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是不能约定试用期的;正式工作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但是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正式工作期限在一年以上但是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正式工作期限在三年以上或者没有注明正式工作期限的,试用期不能超过六个月。
而且,七天连锁酒店与你依法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后面强加的两个月试用期应该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这一点请注意。
不合法,劳动者提供劳动有获得报酬权。而且酒店与你自用工之日成立劳动关系,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或经济赔偿(除非符合特定的法定情形),酒店以你没有技工证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如果他在招聘时或招聘启事中明确一定需要技工证的话除外),且你又不存在欺诈行为的话,酒店还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只要有证据,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工资,并支付赔偿金(但是有一点就是你在离职时办理离职手续时没有填写为主动辞职,否则你不能要求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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