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但是,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显失公平的合同有悖于“公平原则”,那么这份合同就是无效合同。
既然合同无效,为什么还可以变更和撤销呢?
麻烦您解释清楚一点,不要贴上法律原文。我追加分。谢谢!
我已经明白了,无效合同是指在制定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定立合同,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因此这类合同从一开始就属于无效合同。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撤销,并非一开始就无效。
谢谢大家的热情!
怎么能不抠字眼,就算咱们不扣字眼,可是要考试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