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有什么定义上的区别?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8-02-03
当然不正确了!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你应该分清楚,《合同法》调整的是合同行为;《民法通则》除了合同行为外,还调整其他民事行为。
《合同法》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民法通则》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
如果要评价合同行为只需要看《合同法》怎么规定,要是评价合同行为以外的其他民事行为才需要看《民法通则》。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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