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停工留薪

工伤停工留薪我就是想问一下,工伤疗养期,厂里应不应该给我发工资,现在发了工资,工伤在家休养期间发的工资。鉴定完赔偿时是否要把在家休养期间发的工资扣除呢?厂里给我说的是,现在发工资了,鉴定以后赔偿的钱要把现在发的工资扣除来,说是现在发了,赔偿时不扣除来,那我就得了双陪的工资,厂里的意思是,要不就不发,如果现在发了,那么鉴定以后赔偿要扣除现在发的工资,是不是应该扣除现在发给我的工资?

工厂说法错误,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照发,是由用人单位 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支付过后,构成残疾赔偿的时候,不再赔偿工资的,不存在二份工资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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