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中标公告且发中标通知书,评标是财政部门无人,可以作废吗

如题所述

政府采购的开标、评标活动,财政部门不一定到场监督,所以不应该以财政部门未到场监督开标、评标活动为由而废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章“开标、评标与定标”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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