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懂行的一个问题,我在一家单位连续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第一次为期一年,第二次为期两年;现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双方有意再继续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如果我本人提出签订终身劳动合同的话,这次单位是不是一定要和我签订终身合同的?但按照劳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才能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我在这家单位工作没有满10年,请问我第三次合同应该如何签订?谢谢。
连续签了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第三次签订合同不一定要签终身合同。续签合同时,劳动者可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同意。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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