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要求赔偿2000多块钱,就这么拖着一直不执行赔偿的情况,一般会怎么处理?
是这样的 我朋友要赔偿别人两千多的,但是觉得冤枉不想赔偿,在反上诉又麻烦,要求是在十天内陪的,要是 我朋友一直托着不赔偿的话,会是什么后果???这个意思 还有 那个强制执行 好申请吗?怎么个强制法啊
到家里搬东西还是从银行账户强制扣钱还是怎么一说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扩展资料
案例:
在益阳公司诉辽宁省丹东市轮胎厂借款纠纷一案中,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益阳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轮胎厂银行存款10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后查封丹东轮胎厂的6宗土地。
之后,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丹东轮胎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益阳公司欠款本金422万元及利息6209022.76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丹东市政府办公会议议定在《丹东日报》刊登将丹东轮胎厂总厂土地挂牌出让公告,后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轮胎厂其中3宗土地的查封。
随后,上述6宗土地被整体出让,出让款4680万元由轮胎厂用于偿还职工内债、职工集资、医药费、普通债务等,但没有给付益阳公司。2009年起,益阳公司多次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本金10429022.76元及相应利息。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但一直未作决定,后益阳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2015年10月28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予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3月1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益阳公司申请民事执行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益阳公司认为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给其造成损害,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决定驳回其赔偿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当庭达成赔偿协议,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予丹东益阳公司国家赔偿300万元,随后丹东益阳公司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民事案件的执行,由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民事案件执行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