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的学费收入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题所述

是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税法下,不论是民办还是公办学校,均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取得的收入能否作为免税收入,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判断,而财税〔2009〕122号文件中并未将学费作为免税收入。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情况自主制定。

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加强收费自律,建立完善的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继续落实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不得在公示的收费标准之外另行加收费用。

各级价格、教育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正确引导学校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自觉规范收费行为。

要建立跟踪评估机制,对收费标准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过大,社会反映强烈的,价格部门要及时提醒告诫,必要时监督学校公布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依法严肃查处扰乱正常收费秩序的违法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办学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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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9-0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五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
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
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据上述规定,新税法下,不论民办还是公办学校,均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收入能否作为免税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
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
号)判断,而财税〔2009〕122号文件中并未将学费作为免税收入。

民办学校好贵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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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1-01-15
新税法下,不论民办还是公办学校,均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收入能否作为免税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判断,而财税〔2009〕122号文件中并未将学费作为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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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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