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题所述

民办学校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企业所得税法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4-14

需要。

民办学校属于社会力量办学,虽不办工商执照,但需各级教育局批准。 民办学校的收入要缴纳营业税3%(国税总局有文,培训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纳税)。民办学校的利润还要缴纳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扩展资料: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

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4-02

需要。《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扩展资料

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是指按国家规定注册、登记的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6
【正文】 钟税官: 我们税务所辖区内有一个民办学校,是1997年经市教育局批准成立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学前班、小学、初中、高中四个阶段的全日制、寄宿制、封闭式管理学校”,未有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至今只缴纳过个人所得税。 关于民办学校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税务机关认为应对民办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而该校坚持认为,社会办学属于当前应当扶持的事业,《社会力量办学暂行条例》规定学校不能以盈利为目的,盈利所得也只能用于学校的再投资发展,不分配,因此应免征企业所得税。请问,对民办学校是否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 山东某税务干部 山东某税务干部: 对民办学校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应分两种情况。 如果该校注册类型为个人独资或合伙性质的,应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对该校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该校注册类型不是个人独资或合伙性质的,则应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06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民办学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民办学校取得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 其中,收入总额包括民办学校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除另有规定者外,民办学校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包括:财政拨款;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入;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