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通知辞退有法律效应吗

公司的队长8号通知我10号办理离职手续(主任安排的),我在试用期,他们这么没理由辞退我,这属于非法辞退。所以我就到处闹,找公司总部投诉,问了总部也不知道辞退我这回事;我再去找主任,要求赔偿1个月工资,结果他说没有辞退我,说要调查下怎么回事。 艹,这不是摆明了不想赔钱。。。
闹成这样,在这地方肯定是干不下去。。 那么,队长的口头通知有法律效应吗?

口头通知辞退是没有法律效应的,如果说先口头通知然后给予书面通知按照合同法走是合理的,单方面的口头辞退是违法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4-11-10
口头通知没有法律效力,应当以正式手续为准。
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的。追问

1.他们搞的这个地步,我不可能在回去上班。
现在我要补偿。
2.试用期无故解雇也要赔偿。

追答

你现在即使劳动争议仲裁,也不能获得补偿,因为解除合同行为并未真正实施。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08
口头辞退无效
解除劳动关系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通知劳动者,并说明理由并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不能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你们这个队长的口头通知确定没有法律效力
这个工作要由公司人事部门以公司名义为之
你现在与公司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你是受劳动法保护的
如果公司有违法举动,你可向当地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控告
希望可以帮到你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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