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为三种情况:
(1)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不少于3日。
(2)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要长期公示。
(3)公开招标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中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即答复前项目评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扩展资料:
可不进行招标情况条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