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经过催告以后,1个月内未作表示的,有何区别?

均视为拒接追认,区别是不是前者为有效合同,后者为无效合同?
(哎呀,没有财富值了,不好意思,谢谢大家)

是否追认未明之前为效力待定,拒绝追认的,则合同无效;予以追认的,则合同有效。
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效力待定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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