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涉嫌三个罪名之一:(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职务侵占罪;(3)贪污罪。这三种罪名是否成立,需要看具体情况,不能简单认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如果是商业业务范围以外发生的金钱往来,不涉及正常业务收入,属于人们常说的 “ 送礼 ” 问题,只要收钱的人不及时把钱返还送钱的人,而是占为自有,则涉嫌这种罪名。如果交给公司的话,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
如果是公司的正常商业业务收入,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业务收入据为己有,则涉嫌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因为经济水平发展不平衡,各省对数额较大的标准也是不同的,普遍高于原定的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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