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一名负责分派运输业务的张同志,在分派运输业务过程中,于2006年下半年陆续收受对方业务员好处费3万余元,但并没有为对方谋取非法利益,只是在分派业务时给对方一些照顾,使对方多拉货、多挣运费。
2007年5月,对方的业务员揭发了张某收受贿赂的事实。司法机关在找到张某调查时,发现张某收受贿赂3万元的事实存在,但张某因内心不安,已按照单位的规定于2007年3月将受贿款上交了单位(单位规定回扣200元以上的要全部上交)。
目前对张某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一是张某已涉嫌受贿罪,案发前将赃款上交只能作为从轻的情节考虑;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在案发前已将赃款全部上交,是在司法机关调查前上交,其行为不够成犯罪。
请教各位法律专家,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处理,其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
感谢两位老师的解答,按照单位性质,应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问题是张某是在司法机关调查前就将赃款上交了单位,对这种情况是不构成犯罪,还是构成犯罪从轻处理,在具体的法律依据上掌握不好?
在实际工作中有这样的实例吗?都是怎么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