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有关反洗钱国际标准和各国反洗钱法律规定的防范洗钱活动的核心制度。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存在的问题:
部分“客观标准”没有根据金融业务发展变化适时调整,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 此问题在证券期货业方面表现明显,由于部分“客观标准”没有与证券期货业务及市场规则的不断发展相匹配,没有及时进行总结和调整,缺乏现实性,使得这些标准难以适用。
扩展资料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其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路径和方式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有关反洗钱国际标准和各国反洗钱法律规定的防范洗钱活动的核心制度。
一、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指当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有关指标,或者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与其进行交易客户的款项可能来自犯罪活动时,必须迅速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的制度。
二、影响: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尽管是指金融机构发现可疑交易后向人民银行或外汇局报告的制度,但并不影响和妨碍金融机构在对可疑交易进行审查,发现涉嫌犯罪时,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义务的履行。
三、报告标准:
关于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问题,有些国家是由银行业协会和其他行业协会通过制定指引的形式规定的。但考虑到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现状,人民银行通过制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总结了13类特征较为明显的支付交易,作为规定的可疑支付交易。
通过制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明确了31项属于可疑外汇交易的情形,其中与外汇现金交易有关的可疑情形有11项,与外汇非现金交易有关的可疑情形有20项。同时考虑到我国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复杂性,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无法完全列举可疑交易情形。
因此上述规章中规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可以根据反洗钱工作的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人民币和外汇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及其他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