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第三次签劳动合同的时候不知道第三次就可以,只以为是签满三次后才可以,现在准备签第四次劳动合同,公司开始找理由降薪。。。。目前已经过了第三份合同结束期半个月了。
补充问题是:
公司于8月27日要求与我签订第四年的劳动合同,但要降薪30%,公司闭口不谈我不同意的话他们会怎么处理,反复强调降薪是合理合法的,即公司严重亏损。还申明,不服可以仲裁。。
请问,
1、我现在还属于有法律保护的在职吗?
2、他那么自信,是真的有办法可以合理避免支付我赔偿金吗?
3、如果公司退让,按原定薪资跟我继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在正常合同期间,公司有没有可能找借口开除我而不赔付赔偿金?
1、我与公司一年一签,已经签过三次,第三次合同上仍然是1年期限
是不是只有合同上写明“无固定期限”才算呢??
2、关于上面第二点,现在的窘境在于,公司提出降薪签,我不同意,于是就僵住了,公司闭口不提我拒绝后他们的处理,我也仍然在上班。。。。
你第三次签的时候就应该提出来,这次你可以在这次续签的时候提出来要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现在说的是公司是不是没有合理的理由给你降薪,没有书面的文件让你签字。如果公司以你拒绝降薪来解除合同,这是违法解除。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双倍经济补偿金。
也就是说,虽然现在第三份合同过期,但是公司要我离开仍然需要有书面的形式来“解除合同”,他没有权利当我不是公司的合法员工?
我只要一天不同意降薪,公司方面一天没有提出解除合同,我就能多拿一天的原工资?
当然了,现在是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还属于必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你当然是公司的合法员工了。
公司必须按照原薪资标准来发你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