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2-09-21
楼主您好,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连续与劳动者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用人单位提出以原条件或者提高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此时,用人单位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单位提出以原条件或提高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同意续订的,那么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单位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帮助!
第2个回答 2012-09-21
第三次签合同,如果员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那么必须签订。反言之,如果员工不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这个义务。至于补偿金,单位需要按法律规定支付,但是如果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那么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过解除的风险很大,建议谨慎选择。
第3个回答 2012-09-21
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二、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
又细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包括工资却又不仅仅是工资,如工作环境,福利水平等。
三、如果不续签,如何进行经济补偿,补多少
实践操作中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从员工进入单位开始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第二种认为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员工在单位工作的时间应该分为两个部分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应该适用原《劳动法》,而原来的劳动法规定,合同自然期满的,无需进行经济补偿;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补偿。既然《劳动合同法》无溯及力,则其对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无法律效力。
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根据劳动者合同期满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以拿到手的工资为准。
综上所述,除了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这种情况以外,单位需要对员工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补偿的数额为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声明:以上内容参见找法网。由于本人为在校法律专业学生,故知识浅薄。
至于您后面问的协商一致,我认为这应当根据你们的协商结果进行赔偿,即在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进行协商的结果!(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具备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的计算依据、经济赔偿的计算标准、经济赔偿的数额、经济赔偿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等内容。——《法律快车》)